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2021年6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英译名: SANXI SMALL-AND MEDIUM ENTERPRISES DEVELOPING AND.IMPROV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SEA。是经山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中文简称为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山西省境内各类型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规范行为、反应诉求、维护权益,发挥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监管单位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诉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信息交流。加强互联网平台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系,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大流通。
(三)培训咨询。组织开展各类培训、会议、沙龙等活动,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推进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整合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能手,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包括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
(四)技术服务。建立科技资源与产业对接窗口,全方位、多角度组合人才、技术、设备、工艺、材料等创新要素,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转化平台,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助推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五)产品推介。建立信息平台,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自媒体等各种网络渠道的作用,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的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做需撮合、市场营销等提供服务。
(六)对外合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与省内、省外优秀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向政府推荐中小企业优势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七)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弘扬中小企业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经营作风。引导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规范行为,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高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八)接受委托。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当好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帮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团体会员
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全省性和行业性的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各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院所;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2、个人会员
热心中小企业扶持和促进工作,在企业管理、专业技术方面有特长或为中小企业服务取得经验和成绩者;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领导);非团体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誉会长、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下,代行相关职权。协助会长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5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和全省性中小企业行业促进会(协会)。
本会指导和帮助各市(不含县级市)和各行业成立本地区本行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协会)。各市和各行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协会)是地方和行业服务于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和扶持促进工作的社团组织,是本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时,须在业务监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